教师惩戒权的现实问题、理论逻辑和实施途径
摘要
关键词
教育,教师,惩戒权
正文
一、教师惩戒权的现实问题
教师惩戒权指的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对学生行使的管理权。提到教育惩戒权,人们的第一想法就是惩罚、体罚。尤其是赏识教育兴起后,教育惩戒被当成反教育,非人道,落后的教育。目前,教育惩戒权在我国存在两种不同的声音。
反对的声音认为,“中国式家庭”中,每家的孩子是家里的“小皇帝”、“小公主”,在“2+4”的家庭模式下,孩子更是集万千种爱于一身。赏识教育被普遍支持,与之相反的惩戒教育却遭到部分家长的反对。更多反对的的家长,内心其实是希望孩子在学校犯错误时受到惩罚的,但又担心老师的惩戒过度。例如,徐州某学校班里的学生先后以各种方式遭到教师的体罚,包括扇脸、脚踢、抓挠头发、罚站等。家长普遍的心声是不希望孩子在学校里被老师体罚,但也不希望当他犯错时,教师不闻不问。因此,教育惩戒的“量”和“度”成为了讨论的主题。现实情况是,由于惩戒尺度难以把控,所以被“一刀切”,沦为禁止的权利。
支持的声音认为,尊师重教是中华传统美德,教师尊严在当下却一再遭到侵害。由于网络发达,校闹事件层出不穷,有些是因为学生和家长太过无赖。当发生问题时,无论是不是学生的自身问题,家长都义正言辞的护短,把责任全部推给老师。因此,“熊孩子”无法无天,老师也打不得骂不得。
这几乎成了普遍教师的一致心声,学生犯错该惩罚,但更怕惩罚给自己带来职业风险。教师沦为了一个高危职业。某中学女教师因学生逃课对学生“用课本抽打”,家长发现后报警,发现不构成刑事犯罪又移交教育部门处理。学校对杨老师做出停职一个月,向被打的学生及家长道歉并承担诊疗费,取消评优并扣发一年绩效工资,并解聘等一系列处罚。一桩桩教育事故,让不少教师感到寒心并陷入两难境地:“管”还是“不管”?“管”是教师天职,但又担心面临职业风险;“不管”是教师失格,但规避了风险。教育到底应不应该有适当的惩罚?这些惩罚是不是应当有所依托?
二、教师惩戒权的存在意义
教育惩戒权的存在是有心理学、教育学、法理学依据的。
心理学家斯金纳认为:行为随着其后的及时结果而变化,愉快的结果强化行为,不愉快的结果抑制行为[]。针对不同的教育情境,均能利用这一观点采取惩戒或赏识的教育方式。惩戒就是针对学生的不当行为施以不愉快的结果来抑制其不当行为。
教育学认为,不能一味的否定教育惩戒,否则学生不能养成良好的规则意识,无法培养出责任心、挫折耐受的心理品质。夸美纽斯也肯定了教师惩戒的必要性。在《大教学论》 中其明确表示了惩戒的必要性,他认为“犯了错的人就应该受到惩罚”,并将其称为“无可争辩的命题”[]。
法理学认为责任和权力是共生的,赋予主体一定的责任,就应该赋予其相应的权力。赏识和惩戒应该是相互依存的。诸多研究都表明了教师惩戒权的合理性。
古今中外的思想文化历史中,对教育惩戒都是认可的。西方有名谚:“Spare therod and spoil the child” ,中国也有“不打不成才”的说法。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,人们对教师惩戒权有了更新的认识,总体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都肯定教育惩戒的合理性,并对教师惩戒权做出了限制。
其实教师惩戒是很有必要的,由于学生还没有健全的人格,价值观、世界观、人生观尚在建立,需要教师作为“引路人”给与指导。当学生犯错误时,及时的惩罚是很有必要的,既保护学生的教育权,也让学生明白遵守规则的重要。同时,权利与责任是辩证统一的,赏识和惩罚也应该是共生的,没有惩罚的赏识沦为无效。如若教育惩戒缺失,“问题”学生的问题得不到改善,正常的教育秩序就会遭到破坏。因此,任学生自我发展,不仅会危害学生还会危害社会!
三、教师惩戒权的困境及原则
目前,我国法律对教师惩戒权未做出明确的规定。尽管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、《教师法》都规定了禁止体罚学生,但令人困惑的点是:什么是体罚、什么是变相体罚?假如教师出于教育目的,惩罚学生跑几圈、做下蹲、做劳动值日,这样的惩罚属于体罚吗?亦或者超过什么样的“量”算体罚。这些在法律规章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,并且由于个人成长环境的不同,每个人心理能接受的惩戒承受度也是不一样的。社会对于这个问题也是各抒己见,没有统一的口径。因此,教师惩戒应该遵循以下原则:(1)惩戒合理。教师行使惩戒权时一定要以法律为准绳,要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惩戒权,法律没有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创设,即“法无授权即禁止”。惩戒必须遵循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和《义务教育法》,与相关处罚规定一致。做到有法必依,有理可寻,有案可稽。(2)惩戒适当。教师惩戒学生应参考学生的具体特征、认知水平、过错程度、认错态度等,选择适当的惩戒措施,实现最佳教育效果。惩戒的目的不在于“惩”,而在于“戒”。(3)惩戒边界。惩戒的最终目的并非赋予教师权力,而是更好的完成教育目的。夸美纽斯对教师惩戒的边界和内容进行了简单规范,他认为惩戒是以道德为对象的,如果通过惩戒来培养学生的求知欲,学习兴趣,那是没有用的。[]
四、教育惩戒的实施途径
1.以人为本的惩戒教育。惩戒的目的是为了学生更好的达成教育目的,本来惩戒只是教育手段,但惩戒却让很多教师和学生处在对立面。教师往往在惩戒的过程中忘了惩戒的目的,也让学生感受不到教师是“为他好”。那这样的惩戒既达不到目的,还会让教师与学生的关系越发紧张。可以提升教师的个人素质和专业化水平,培养处理问题的教育艺术。晓之以情,动之以理。
2.惩戒以道德问题为对象。根据夸美纽斯的理论,惩戒更应该关注学生道德方面的问题,而现实是惩戒更多用于学习方面。教师应该客观看待学习方面的问题,因为学生学习动力不足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,教师应该综合分析给与学生建议并从自身教学中找原因做调整,如果妄想通过惩戒来激发学生的学习欲的话,那是不可能实现的,只会让学生更加厌学。而道德方面的问题,可以用惩戒的方式来达到教育目的。当一个学生违反道德标准时,惩戒可以让学生知道这是错的,学生理解了教育目的也就达到了。
3.规范惩戒制度。目前惩戒制度依然非常模糊,让大家感到困惑。唯有进一步规范惩戒制度,详细规定惩戒范围,规范惩戒权的尺度,让教师惩戒权在法律中有章可循,这样才能切实保护教师的惩戒权和学生的教育权。不然教育惩戒权仍然只是“空口号”,被“钻空子”。
教师惩戒权依然是学术界争论不休的话题,但我们要明白的一点是,教师惩戒权的存在是有其意义的,那就是一切为了教育。只要我们要建立一个良好秩序的环境来使用教师惩戒权,它就能发挥其真正作用。
参考文献:
[1] [美]B.F.斯金纳.超越自由与尊严[M].陈维纲等 译.贵阳:贵州人民出版社,2006:65.
[2] [捷]夸美纽斯.大教学论[M].傅任敢,译.北京:教育科学出版社,1999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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