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面临的困境及完善
摘要
关键词
生成式人工智能 治理困境 信息技术
正文
引言
生成式人工智能凭借其超大规模参数、自组织能力和通用潜能,已渗透至内容创作、医疗诊断、司法辅助等关键领域。然而,其技术特性(如Transformer模型、生成对抗网络)导致算法黑箱化、数据依赖性强、生成内容不可控等问题,引发算法安全、信息真实性、知识产权归属等争议。各国虽已出台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等法规,但治理效果有限。例如,算法备案制度流于形式化,个人信息“知情同意”原则难以落地,而欧盟《人工智能法案》与我国监管路径的差异进一步加剧了国际协作困境。本文旨在系统梳理治理困境的核心症结,结合技术特性与治理实践,提出适配我国国情的完善策略,为构建敏捷、包容、可持续的治理体系提供理论参考。
一、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的核心困境
(一)法律规制滞后性与技术复杂性的冲突
立法碎片化与监管空白:现有法规如《算法推荐管理规定》《深度合成管理规定》存在监管对象重叠、效力层级低等问题,导致企业合规成本高企。例如,训练数据合法性审查涉及著作权、隐私权等多重法律领域,但“合理使用”边界尚未明晰。
责任归属困境:生成式人工智能的“创作”行为难以界定法律责任主体。当AI生成内容引发侵权时,基础模型开发者、服务提供者与终端用户的责任划分缺乏明确标准。
(二)技术不可控性与风险预防的失衡
算法黑箱与可解释性缺失:Transformer模型的自组织特性导致算法决策过程不可追溯,传统算法审计工具难以应对。例如,ChatGPT的生成逻辑依赖海量参数交互,即使开发者亦无法完全解释输出结果。
虚假信息治理难题:生成式人工智能可高效伪造文本、图像,但现有内容标识技术,如水印易被规避,溯源机制尚未普及。
(三)伦理价值失范与治理工具失效
人本主义立场的弱化:技术依赖导致人类主体地位被侵蚀,如AI生成内容可能传播算法偏见,但伦理审查缺乏强制性标准。
治理规则脱离实践:现行法规要求训练数据“真实、客观”,但对大模型而言,海量数据清洗成本过高,规则沦为“纸面约束”。
二、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的完善路径
(一)构建分层动态治理体系:从“一刀切”到精准施策
层级化监管框架的细化,基础模型层建立国家级预训练模型备案库,要求开发者提交模型架构、训练数据来源及伦理风险评估报告。例如,对参数规模超过千亿级的模型,GPT-4需通过第三方机构的安全测试,包括偏见检测、对抗样本攻击防御能力等。垂直领域模型层,针对金融、医疗、教育等特定场景,实施“准入许可+动态抽查”机制。如医疗诊断类AI需通过国家药监局的医疗器械软件认证,并定期更新临床有效性数据。应用服务层强化用户端风险提示与追溯能力。强制要求生成内容标注“AI合成”标识,如Meta的AI标签系统,并建立用户投诉直达开发者的反馈链路。在自贸区、数字经济示范区设立AI治理试验区,允许企业在以下条件下突破现行法规限制,场景化规则引擎建设,开发自动化合规工具,将法律条文转化为机器可识别的规则代码。例如,在内容生成场景中嵌入“违禁词过滤—版权比对—事实核查”三层校验模块,实现实时合规拦截。
(二)技术监管的穿透性升级:从黑箱到透明化治理
算法可解释性的技术突破,动态决策日志记录,要求开发者保留关键节点的中间层输出数据,如Transformer模型的注意力权重分布,支持监管机构通过“逆向推演工具”追溯生成逻辑。可视化解释工具强制配备:在医疗、司法等高风险场景,强制部署类似DeepMind的“概念激活向量”(CAV)技术,用热力图展示AI决策依据的关键特征,全生命周期监控体系构建,训练数据溯源机制,利用区块链技术记录数据采集路径,实现“数据指纹—模型参数—生成内容”的全程映射。例如,微软推出的Azure AI Content Credentials系统,可为每张AI生成图片嵌入不可篡改的元数据。实时风险预警网络,建立国家级生成式AI监测平台,接入企业API接口进行动态分析,技术制衡工具的开发,资助研发基于量子噪声检测,如IBM的物理不可克隆函数,或生物特征残留,如呼吸节律波动的深度伪造鉴别设备。
(三)伦理治理的具象化落地:从原则到实践
价值对齐工程的技术实现,伦理约束模块化,在模型微调阶段植入“道德强化学习”(MRL)框架,通过奖惩函数实现价值观引导。如Anthropic公司开发的Constitutional AI,将《世界人权宣言》转化为138条约束规则嵌入模型。动态伦理评估系统,开发“伦理风险热力图”工具,实时监测AI生成内容中的偏见指数如性别职业关联度,价值观偏离度与预设伦理向量空间的距离,社会敏感度历史舆情关联分析。多元主体协同机制的创新,公众参与式治理,搭建“AI治理众包平台”,允许用户标注违规内容并参与规则修订投票,实施“算法影响公民陪审团”制度,对重大AI事故开展公众听证,在网信办下设“生成式AI伦理审查委员会”,吸纳技术专家、伦理学家、社会学家及弱势群体代表,建立“红队攻防”机制,聘请独立黑客团队对主流AI系统进行渗透测试。
(四)全球治理框架的突破路径:从割据到协同
关键领域的规则对接,数据跨境流动协议,推动签署《生成式AI训练数据跨境流动协定》,明确个人数据必须脱敏至K-匿名标准,文化类数据采用“数字文化例外”原则,建立跨境数据争议仲裁法庭,知识产权分配公约,倡议制定《AI生成内容版权日内瓦公约》,确立独创性判定采用“人类创造性贡献占比”标准,收益分配实行“数据提供者—开发者—平台”三级分成模式,技术监管的互认机制,在G20框架下建立“生成式AI安全认证互认清单”,通过统一测试数据集,如涵盖500种文化禁忌场景的ACLU测试集,共享“算法护照”数据库,记录模型训练历史与合规状态,风险情报共享网络构建类似金融FATF的“生成式AI风险预警网络”,定期交换新型深度伪造技术特征库,加强技术援助与能力建设,设立“全球AI治理发展基金”,资助发展中国家建设,国家AI安全实验室,公民数字素养培训中心,本地化伦理审查指南,推行“技术普惠计划”,向欠发达国家开源,轻量化检测工具如移动端深度伪造识别SDK,安全微调框架如带道德约束的LoRA适配器。
总结与展望
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治理需跳出“安全—发展”二元对立思维,通过制度创新实现风险可控与技术普惠。未来应加快《人工智能法》专项立法,完善算法审计与伦理审查工具,同时警惕过度监管抑制创新活力。只有将技术逻辑、法律理性与伦理价值深度融合,才能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可持续发展筑牢治理基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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